9月26日,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和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公布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浙财税政〔2024〕5号 )。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获得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文件链接: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公益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扣除比例(1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抵税”金额计算(以企业为例)
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1.如该企业当年未发生公益性支出,则应正常缴税: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如向基金会捐赠不高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应纳税额=(1000﹣实际捐赠)*25%
3.如该企业向基金会捐赠大于120万元,企业可以在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扣除比例(3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额30%。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抵税”金额计算(以个人为例)
【情况一】:王某年收入50万,捐赠10万,捐赠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额的30%,10万<50万*30%,即捐赠扣除限额为10万,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10万=40万。
【情况二】:王某年收入为50万,捐赠20万,捐赠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额的30%,即捐赠扣除限额为50万*30%=15万,虽然捐赠了20万,但只能抵扣限额的15万,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15万=3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