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据浙江科技大学相关人事文件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双方共同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尽职尽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考核依据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考核制度进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