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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发布:2019-01-01 15:22:43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第七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