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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发布:2024-03-13 15:22:43

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