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学校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民政厅。
第三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工作,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的捐赠、受助的资产、受托代理的资产、基金、各种合法收入、费用、投资、债权和债务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挂靠浙江科技大学计划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会的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 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专人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当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等。外币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其汇率采用当月第一天的汇率计算,月末时按照期末汇率折合。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三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银行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由专人保管,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以下范围:
1、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2、利息收入,即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3、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年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按规定单设明细科目,单独设会计账户,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协议》(简称“捐赠协议”)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支出内容包括捐赠项目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1、捐赠项目支出
捐赠项目支出根据捐赠协议立项管理,捐赠协议在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对特定资助(某学院、某专项等)的限定性捐赠支出,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受赠方协商后下达立项通知,确定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立项管理。项目负责人如变更,需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函,报基金会备案。
非限定性捐赠支出由基金会进行立项管理。
2、管理费用支出
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宣传印刷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浙江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筹资费用支出
对筹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基金会列支,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赠单位承担,其费用不得超过筹资额的3%。
第二十二条 基金支出时,由项目执行单位填写报销凭证,按规定权限审批。
1、限定性捐赠支出
项目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2、非限定性捐赠支出
单笔支出在5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预审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5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3、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支出
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类有形或无形的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基金会资产。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浙江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七章 基金运作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基金运作以稳健为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视情况,利用各种安全有效的投资工具开展合法、合理的投资理财业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基金增值部分,在列支风险金、证券交易相关费用和印花税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基金会财务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当接受基金会理事会理事、监事、浙江省民政部门派出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