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社会捐赠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维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负责社会捐赠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方不指定捐赠用途)和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方指定捐赠用途)。
第六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受赠方协助捐赠方签订《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协议》(简称“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各方的权益。
捐赠款项到账后,受赠方填写《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立项表》,基金会审批后下达立项编号、项目资金卡号,完成立项工作。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自主立项。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受赠方应为符合《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所有社会捐赠项目均应入基金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赠方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立项通知相关内容开展工作。
第十条 项目受赠方应每年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或终结后,项目受赠方应及时完成总结材料,提交基金会归档。
第十二条 项目受赠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提交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受赠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撤销资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受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